中小银行应增强经营危机意识 适应存款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1-01-31 文章来源:新浪财经

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迎来监管约束。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依法依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明令禁止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互联网存款业务,是指银行通过网络平台营销宣传、推荐销售个人存款产品的揽存活动。目前,提供互联网存款产品的网络平台既有自营渠道,比如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微信银行等;也有互联网科技公司,如支付宝、腾讯理财通、度小满金融等平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断普及和发展,一些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不但提高了银行资产负债匹配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客户对金融服务方便快捷的需求,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流量,为客户提供低门槛、高利率的存款产品,争揽到一些客户的存款。尤其是分支机构较少的民营银行和地方城商行更加偏爱互联网存款模式,以至于此类存款规模快速增长,个别银行互联网存款占比甚至高达83%。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互联网存款模式一定程度提高了服务效率,受到部分客户的青睐,但也存在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问题。有的银行违反存款计结息规定,变相高息揽存,扰乱利率市场秩序;有的通过网上揽存推升了银行资金来源成本,并最终将高成本资金通过贷款转嫁给实体经济,导致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有的甚至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贷款风险的增加。更为严重的是,第三方平台存款客户大都利率敏感性高、粘性低,存款稳定性差,一旦银行或平台出现负面舆情,极易导致大量“存款搬家”,引发支付风险,威胁到银行的安全。

不仅如此,也挑战了监管法规的底线。《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非自营互联网平台并非《条例》规定的储蓄机构,也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开展代办储蓄业务,因此属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是金融业务领域的“无照驾驶”行为。

此外,一些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借助互联网平台突破了监管部门核准的区域经营限制,异化为全国性银行,偏离了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

既然如此,管理部门叫停违规互联网存款也是以法有据合乎情理的。一方面,维护了金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了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弥补了监管制度上的短板。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监管的态度,金融业务必须坚持持牌经营,任何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存款业务必须依法依规并全面纳入监管。另一方面,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合规稳健经营,尤其更利于促使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服务当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更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过,也有人担心,新规会让中小银行负债端面临挑战,甚至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笔者认为,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监管政策并非“一刀切”,而是采取“堵偏门”“开正门”的办法,即叫停的是违规互联网存款,堵住个别商业银行揽存的旁门左道和歪门邪道,而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通过自身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合法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

另外,更为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对其跨区域存款规模限额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同时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存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有序稳妥落实。这就为个别中小银行机构有效应对新规带来的不利影响,切实防控流动性风险提供了相应保障。

当然,各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要主动适应互联网存款监管新规,强化自身能力建设,精耕细作,着力拓宽负债渠道和来源。在突出抓好物理网点建设,提高线下服务效率和水平,赢得客户信任的同时,积极发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自身线上渠道对客户的吸引作用,为客户提供便捷化的金融服务。要不断提升客户服务,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创新各类存款产品,通过留住客户来增加存款。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对线上揽存的过度依赖,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确保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与此同时,监管部门也要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鼓励其积极引进合格股东和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支持通过发债的形式补充资本,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上市融资。允许更多中小银行进入拆借市场,以补充流动性不足,确保不发生支付风险。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